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5.7.1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时,室内广播服务区内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全部关闭。
    2 应按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然后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调节系统增益控制器件至增益最大位置,系统仍不能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应使系统处于增益最大状态。
    3 应按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原理(图5.3.1),采用600Ω电阻置换公共广播系统设备输入端的粉红噪声信号发生器。
    4 应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上测量公共广播设备系统所产生的各频带的噪声声压级,并应在63Hz~8000Hz范围内按倍频程带宽取值。
    5 室内广播服务区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5.7.2 设备系统意噪声级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到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令余厅堂或房间内各测量点测得的各频带噪声声压级应按下式计算平均值,并应以此得出NR评价曲线:
NR评价曲线
    式中:
    LF——各测量点F频带的平均噪声声压级(dB);
    Li——测量点i的F频带噪声声压级(dB);
    n——测量点数(个)。
    2 室内广播服务区内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间的噪声评价曲线NR符合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系统的设备系统总噪声级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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